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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教字〔2016〕47号 县直各学校,各乡镇(街道)初级中学、中心小学: 现将《费县教育局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要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根据工作职责,分解任务,共同做好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工作。 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和省、市3个文件通知的贯彻落实。 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 2016 年7月25 日前报县教育局纪检信访室。
费县教育局 2016 年7 月18 日
费县教育局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治理,有效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32号)、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的通知》(鲁政教督函〔2016〕8号)和《临沂市育局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方案》(临教法字〔2016〕7号)的要求,制定《费县教育局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维护群众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厉查处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违规从事有偿补课行为,促进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坚决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全面落实依法从严治教的要求,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提高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责任,强化担当 各学校是整治本区域、本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主体。学校校长是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整治本校和本校在职教师违规从事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各学校要加强对校舍和在职教师的管理,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查,做到不留空白,要对重点对象进行跟踪检查。通过上门家访、暗访“学屋”和出租房等,及时发现在职教师办辅导班或在外兼课情况,发现问题,学校要及时自查自纠,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县教育局。 (二)界定范围,明确表现 有偿补课是指学校或在职教师以中小学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和兴趣爱好等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学校从事有偿补课的表现为: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表现为: 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或介绍其他在职教师到校外办学机构(办班点)兼课并从中获利的; 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课外辅导相关活动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经查实的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辅导)行为的。
(三)明确方式,依法检查 查处学校或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可以通过突击检查、现场摄像、学生问卷、蹲点守候、访问家长、跟踪查寻、图像指认、调查询问、个人交代和部门配合等方式进行。严禁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四)落实责任,实施追究 学校或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经查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县教育局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受到警告处分的,学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城区学校的调离原单位,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并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已获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按程序提请表彰部门取消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临时聘用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予以辞退。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县教育局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市教学能手、教学新秀、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不得推荐或聘任其担任各级学科中心组成员、学科竞赛活动评委、职称及名特优教师评审等工作。 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所在学校存在有偿补课现象,或者所在学校出现大面积(超过三分之一)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由县教育局或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其问责。出现部分(不足三分之一)在职教师从事有补课教的,视情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经查实,一年内出现两起以上(含两起)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者发现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未及时按规定处理的,县教育局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校长年度考核也定为不合格。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学校要将学习相关的规定作为师德培训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充分展现当代人民教师淡泊名利、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教师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制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或细则,建立健全拒绝有偿补课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惩处、检查等制度,并落实到教育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要把治理有偿补课情况作为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在职中小学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各学校要加强领导、统筹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落实到位。中小学校校长是落实《规定》的直接责任人,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要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恶意惩罚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四)畅通信息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要建立完善社会承诺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向社会、家长做出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监督。县教育局将依托“行风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公布的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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