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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费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7月29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办理有关业务。
二、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的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统一登记办理。
三、自2016年7月29日起,国土资源、房管、林业部门停止受理土地、房产、林权登记业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四、按照“发新停旧、不变不换”的原则,自2016年7月29日起,其他有关部门不再发放各类不动产权证书。在2016年7月29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在权利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
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设立登记办理窗口。
咨询电话:0539-5227882
特此通告。
费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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