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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深入推进全县创卫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县城环境和公共秩序,现就规范城区养犬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县北到北外环路、南到南外环路、西到日东高速公路连接线、东到兴业路被划定为县城区。凡在本县城区内养犬的,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所养犬只应当及时到县畜牧兽医工作站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狂犬病免疫证》和《免疫牌》。 二、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应当为犬佩戴《免疫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携犬进入车站、码头、超市、商场(店)、宾馆、饭店、车站、码头、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儿童活动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止携犬入内标志的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五、单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者圈养,并由专人管理,不得放其外出。 六、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发现或怀疑犬只有狂犬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九、养犬人饲养犬只,具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驱使犬只伤害他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阻碍公安机关捕杀野犬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费县公安局 二○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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